秦律是中国现存最早的古代成文法。早在公元前3世纪的秦国已经建立了一个相当完善的法律。正是始定于商鞅的秦律使原处西陲小国的秦走上了富国强兵的道路,但秦律的固有弊端也在其发展过程中,逐渐体现出来。
造成秦朝的速亡的因素有很多,但却秦律的弊端与秦朝速亡是有必然联系的。首先,法在发展过程中,其公正权威完全被君权至上所替代。商鞅极力倡导法治,把法作为治国的根本。但事实上,法家所主张的法治,并不是绝对的人人平等的法治。因为作为统治者的君主是超越于法律之上的。法完全跟着君主一个人走。
如果说先秦法家在强调君权至上的同时,还注意到法的公正权威,那么到秦始皇时期,法却是以维护君权至上为惟一目的,在秦始皇眼中,“法治”就是“人治”,而“人治”也就是“法治”。完全成了君主实现个人欲望的工具。
商鞅变法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使秦国迅速富强,商鞅认为是用法来规范、引导民众的行为。同时,他认为赏与刑是法治的主要手段,但以刑为主,以赏为辅。刑罚是用来禁止邪恶的,赏赐只能起辅助作用,但是,按照商鞅的逻辑,就是“刑轻”的时候,要再加重刑罚。如此推演,其重刑必然走向极端。
因此,在秦统一天下之后,秦始皇不仅基本沿用了商鞅变法时颁布的法律,并且,他完全抛弃了商鞅的“以赏为辅”的思想,他不主张“重罚轻赏”,而是主张“专任刑罚”的“重罚不赏”。他认为只有重刑多杀才能统治万世。法在秦始皇手中,完全成了他“举错暴众”、与民为敌的残忍而野蛮的统治工具。
其次,刑法严苛,广征徭役,使“赭衣塞路,囹圄成市”,不仅激化了社会矛盾,还使社会缺少进行农业生产的劳动力。同时,秦始皇与秦二世两朝都在进行极为繁重的工程建设,例如,长城等军事工程、阿房宫的扩建工程、骊山陵墓工程;同时又四出用兵,近30余年的战争征伐、工程建设,举国剩余劳动力基本已经断绝。人民无法进行基本的农业生产,“奖励农耕”的法令也成了一纸空文。
在经历了多年征战后,人民渴望一个安定的环境进行劳动。但秦朝推行的严酷的刑法和广征徭役的政策,使人民无法进行基本的生产活动。广大人民长期生活在生存线以下,社会矛盾激化。陈胜吴广起义就是一个例子,陈吴两人所在刑徒因为天气原因不能按时到达指定地方,按秦法是处死。真的是秦法逼民反。因此在陈胜吴广起义后,曾经赫赫不可一世的秦帝国便迅速土崩瓦解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