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元1138年,金国派使者要挟南宋皇帝递降书顺表,宋高宗、秦桧贪生怕死,准备降金。大臣胡铨写《戊午上高宗封事》表示反对:“誓与秦桧等人不共戴天,希望斩下他的人头悬挂城门示众,然后诛杀金国使者。否则自己将蹈东海而死。”
不共戴天:原作“弗与共戴天”,意谓不同仇敌在一个天底下生活,表示仇恨极深,誓不两立。
古人认为,与有杀父之仇的人,应当誓不两立,不在一个天底下生活;与有杀兄屠弟之仇的人,应当携带武器,随时准备械斗;与自己朋友有仇的人,不在一个国家相处。
【不共戴天出典】:
《礼记·曲礼上》:“父之仇,弗与共戴天;兄弟之仇,不反兵;交游之仇,不同国。”
【不共戴天例句】:
南宋·李心传《建炎以来系年要录》六节:“报不共戴天之仇,雪振古所无之耻。”